(2016)粤01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唐敏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敏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433号被执行人:唐敏仪,女,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七拱镇和平村委会石碇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