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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宁浩旦照明器材厂、余姚钜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浩旦照明器材厂,余姚钜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浩旦照明器材厂。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两丰村夏家小桥**号。注册号:330481682002138。经营者:糜金浩,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余姚钜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供销弄4号。注册号:330281000279196。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宁浩旦照明器材厂与被执行人余姚钜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8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5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