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0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梅家德与潘敬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家德,潘敬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308号原告:梅家德,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群,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敬洪,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新桂路明日广场。负责人:王会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芬,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燕群、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淑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敬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潘敬洪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3226.7元;2.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辩称,伤残等级无异议,前期已经支付了交强险中的医疗费10000元,诉求第一、二、三项不由其承担。护理费按70元每天计算。鉴定费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请求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车损以发票金额核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22时6分许,被告潘敬洪驾驶粤X×××××号车辆行驶至顺德区××路众裕饭店开对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自行车的梅家德(搭乘陈银想)发生碰撞,造成两损坏、梅家德、陈银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敬洪驾驶粤X×××××号车逃逸,并于2016年5月9日向交警部门投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敬洪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梅家德、陈银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梅家德被送往顺德大良医院入院治疗。伤情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颈椎间盘突出(C2/3、C3/4、C4/5、C5/6)。3.腰椎间盘突出(L3/4、L4/5)。4.第2尾椎后滑脱(轻度)。原告共住院66天,出院建议:1.建议继续休息1.5个月;2.住院期间留陪1人;3.定期门诊拍片复查;4.出院带药,不适随诊。2016年8月15日,原告委托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就伤残程度进行鉴定,2016年8月16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梅家德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分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300元。2016年7月28日,原告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主张的物品受损情况进行价格鉴定,其中女装低跟鞋(百利)鉴定金额300元,三星手机(SM9100)鉴定金额800元,自行车损失部价为13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05元+100元。原告梅家德的登记户籍地为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冶父山镇新华社区大岗村梅老村民组。其主张在广东顺德德威涂装有限公司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及室内外装修工作。原告梅家德为广东顺德德威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另查明,粤X×××××号车辆在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的损失(经核算为医疗费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每天100元计算为5700元,护理费按住院每天70元计算为3990元,合计31690元,上述损失均暂计到2016年6月17日)。判决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3990元。超出部分17700元,扣减潘敬洪已支付的13000元,潘敬洪应再赔偿4700元。再查,本次事故的另一名伤者陈银想已诉至本院[案号为(2016)粤0606民初20311],因事故造成其各项损失合共45451.3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本次事故原告的医疗费总额为27292.3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07451.7元(计算详见附表,其中财产损失230元)。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粤X×××××号车辆已在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梅家德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已为梅家德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及护理费3990元,对于已支付的费用则不再按比例重新分配。原告梅家德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应根据其与案外人陈银想各自损失所占总额的比例予以确认,故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74450.82元[107221.7元/(107221.7元+45451.3元)′106010元(交强险12万份额扣减已支付的13990元)]。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230元。对于原告的尚未受偿的损失32770.88元(107451.7元-74450.82元-230元),应由被告潘敬洪赔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只支持上述合法有据的金额,其余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74680.82元予原告梅家德;二、被告潘敬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2770.88元予原告梅家德;三、驳回原告梅家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764.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家德负担64.54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700元,由被告潘敬洪负担1000元(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婧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安盛保险顺德支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5292.3元5292.3元已支付了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依据相应医疗费票据确定为27292.3元。扣减已经诉讼主张的22000元,剩5292.3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0元不由其承担。原告住院66天,扣减已获赔偿的57天,本院依照100元/天的法定标准计算为900元。三营养费1500元2000元不由其承担。依据原告伤残情况酌定为1500元。四护理费630元1000元护理费应按7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66天,扣减其已获赔偿的57天,应依佛山地区同期护工收入标准计算为70元/天×9天,本院确认护理费为630元。五残疾赔偿金69514.4元69514.4元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原告的户口性质确定。原告为广东顺德德威涂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证明原告在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居住生活满一年时间,且有固定收入,其主张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项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相应残疾赔偿金本院参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六鉴定费2300元2300元间接费用,该司不赔偿。该项费用的支出为原告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确认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七误工费18585元18585元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期,本院采纳原告主张计至定残前一日为118天。原告事故发生前为广东顺德德威涂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销售:水性涂料,销售:建筑材料、五金灯饰等,故原告主张按照2015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本院予以支持。依之计算误工费为56700元/年÷360天×118天=18585元。八交通费500元1000元交通费请求过高。依据原告住院及门诊的实际需要酌定为500元。九车物损费230元1535元车损以发票金额核定。其中自行车的损失130元及评估费100元,与本案相关联,且有鉴定报告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物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不予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合计107451.7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