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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923号原告:庄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庄某与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铉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