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某与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923号原告:庄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郭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庄某与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铉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