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翟鹤声、张慧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翟鹤声,张慧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6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负责人:贾志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鹤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慧梅,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翟鹤声、张慧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吴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樊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