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俊言与刘永泽,李红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言,李红艳,刘永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78号原告:刘俊言。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诗,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泽。原告:李红艳。原告刘俊言与被告刘永泽、李红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俊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言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言撤诉。应收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俊言负担。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