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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俊言与刘永泽,李红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言,李红艳,刘永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278号原告:刘俊言。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诗,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泽。原告:李红艳。原告刘俊言与被告刘永泽、李红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俊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俊言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言撤诉。应收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俊言负担。审判员  马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