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112号(文化宫)。法定代表人李泽应。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55元、执行费77400元,但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李泽应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当阳市长坂路112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当阳国用(2014)第09010300**号;锦屏花园11栋3单元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坝陵字第××号】、对寇丹丹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位于熊家山居委会62号的房屋,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对李东榕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长坂路122号,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00××45、00033046、00××47、0003304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当阳国用出让(2011)0030100025-1及长坂路50号的房屋,证号为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及当阳国用出让(2014)090100547-2】、对莫文培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当阳市育溪镇大河桥街的房屋,证号为育溪字第00001867、00001868、00001869号,当阳国用出让(2006)第030002004-2号】、对陈兴珍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五组,证号为玉阳字第00018575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李泽应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当阳市长坂路112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当阳国用(2014)第09010300**号;锦屏花园11栋3单元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坝陵字第××号】、寇丹丹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位于熊家山居委会62号的房屋,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李东榕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长坂路122号,房产证号为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00××45、00033046、00××47、0003304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当阳国用出让(2011)0030100025-1及长坂路50号的房屋,证号为当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及当阳国用出让(2014)090100547-2】、莫文培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当阳市育溪镇大河桥街的房屋,证号为育溪字第00001867、00001868、00001869号,当阳国用出让(2006)第030002004-2号】、陈兴珍提供抵押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村五组,证号为玉阳字第0001857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肖中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