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犯盗窃罪、胡天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成海,男,1986年1月2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边县。2007年10月24日,沙成海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7月16日,沙成海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对沙成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平银,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佐林,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王佐林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天阳,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2009年1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胡天阳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宗硕,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捷,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同意延期审理。2017年1月23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并作出攀西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四名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数额进行了变更,以及指控被告人胡天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变更起诉。2017年2月9日、2017年4月19日,本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本案办案民警张小华、余平出庭对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被告人胡天阳及其辩护人罗宗硕、李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成海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多次伙同吸毒人员被告人李平银及其他人员进行盗窃。1.2016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沙成海伙同被告人李平银等人窜至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关河渣二厂重修车间院坝内,将白某停放在院坝内的四辆装载机上的八个电瓶盗走。事后,沙成海将电瓶销赃给胡天阳,胡天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赃款被沙成海等人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销。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八个电瓶价值1750元。2.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李平银等人窜至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关河渣二厂重修车间员工休息室内,将白某放在休息室内的四桶装载机抗磨液压油、三桶抗磨高压齿轮油、一桶机械专用柴机油盗走。事后李平银将八桶装载机专用油销赃,所得赃款被沙成海等人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销。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桶装载机抗磨液压油、三桶抗磨高压齿轮油、一桶机械专用柴机油共计价值2380元。3.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阿某某(另案处理)、尔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关河渣二厂翻渣场铁轨旁,将渣二厂铁轨旁的29.8米电缆线盗走。事后,沙成海将电缆线销赃给胡天阳,胡天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9.8米YC3×25+1型铜芯电缆线价值1622.5元。4.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李平银、王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关河渣二厂翻渣场铁轨旁,将渣二厂铁轨旁同样的29.8米电缆线盗走。事后,沙成海将电缆线销赃给胡天阳,胡天阳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9.8米YC3×25+1型铜芯电缆线价值1622.5元。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联系胡天阳,让胡天阳先用车将沙成海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等其盗窃完后再让胡天阳开车去接。胡天阳便驾驶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沙成海、阿某某、尔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然后离开。沙成海伙同阿某某、尔某某窜至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岩水电站左岸大坝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配电房旁,将连接配电房和J7标段骨料大架之间的两股电缆线盗走,被盗的两股电缆线合计长度为8.6米。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电话联系胡天阳,胡天阳开车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走。胡天阳将盗得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给胡天阳。赃款被沙成海等人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销。6.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联系胡天阳,让胡天阳用车将沙成海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等其盗窃完后再让胡天阳开车去接。胡天阳便用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沙成海、阿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然后离开。沙成海、阿某某再次窜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配电房旁,将连接配电房和J7标段骨料大架之间的两股共计30余米长的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电话联系胡天阳,胡天阳开车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走。胡天阳将盗得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给胡天阳。赃款被沙成海等人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销。7.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沙成海联系胡天阳,让胡天阳用车将沙成海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等其盗窃完毕后再去接。胡天阳就用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沙成海、阿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然后离开。沙成海、阿某某再次窜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配电房旁,将J7标段骨料大架上的两股共计40余米长的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电话联系胡天阳,胡天阳开车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走。胡天阳将盗得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给胡天阳。赃款被沙成海等人用于吸食毒品和日常开销。8.2016年3月22日凌晨,沙成海联系胡天阳,让胡天阳用车将其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等其盗窃完毕后再去接。胡天阳就用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沙成海拉至观音岩水电站。沙成海独自一人窜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配电房旁,将J7标段骨料大架上的两股共计27.86米长的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电话联系胡天阳,胡天阳开车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盗窃的电缆线运走。沙成海和胡天阳途经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攀青物流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沙成海趁机逃脱,胡天阳被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被盗的27.86米电缆线。9.2016年5月26日前后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王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到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邹某某电话联系了一名黑色比亚迪轿车车主(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该车主将沙成海等人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配电房,然后离开。沙成海等人窜至J7标段骨料架旁,从骨料架平台位置盗取两股电缆线,共计长度30余米。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等人电话联系该车主,该车主驾车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30余米电缆线运至西区销赃。经计量,沙成海伙同阿某某、尔某某盗窃J7标段配电房旁的电缆线单股长度为4.3米,两股电缆线长度为8.6米。沙成海伙同阿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盗窃J7标段的电缆线,骨料架高度为30米,骨料架平台到驱动平台长度为41米,合计单股电缆线长度为71米,两股电缆线长度为142米,在J7标段盗窃电缆线的长度合计为150.6米。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7.86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4915元,被盗122.74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21737元。10.2016年5月12日晚,沙成海和王某某乘坐李平银的摩托车窜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传送皮带处,将J5、J6标段连接电机和砂石骨料罐之间的一股长25.5米的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王某某电话联系胡天阳,胡天阳就开车来到盗窃现场附近,沙成海未露面,胡天阳将沙成海、李平银、王某某盗窃的电缆线运走。胡天阳将电缆线拉回西区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盗窃的电缆线予以收购。11.2016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李平银、王某某准备到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佐林,让王佐林用车将沙成海、王某某等人送至观音岩水电站,双方谈好到观音岩水电站的车费为60元。王佐林便驾驶自己的车牌为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将沙成海、李平银、王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然后离开。次日凌晨3时许,沙成海、李平银、王某某窜至J5、J6标段,将连接电机和砂石骨料罐之间的一股长26.55米的电缆线盗走。盗得电缆线后,王某某联系王佐林,王佐林驾驶车辆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12.2016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王某某准备到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王某某电话联系王佐林,让王佐林用车将沙成海、王某某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王佐林明知沙成海等人去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仍驾驶自己的车牌为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将沙成海、王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然后离开。沙成海、王某某窜至J5、J6标段传送皮带旁,盗窃了四股电缆线,共计长度100余米。盗窃完电缆线后,王某某联系王佐林,王佐林驾驶车辆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王佐林获取相应的运输费用。13.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沙成海伙同王某某准备到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王某某电话联系王佐林,让王佐林用车将沙成海、王某某送至观音岩水电站。王佐林明知沙成海等人去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仍驾驶自己的车牌为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将沙成海、王某某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然后离开。沙成海、王某某窜至J5、J6标段传送皮带旁,盗窃了四股电缆线,共计长度100余米。盗窃完电缆线后,王某某联系王佐林,王佐林驾驶车辆来到盗窃现场附近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西区,后沙成海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销赃,王佐林获取相应的运输费用。14.2016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沙成海伙同王某某、邹某某准备到观音岩水电站盗窃电缆线,邹某某电话联系了之前那名黑色比亚迪轿车车主,该车主将沙城海等人拉至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岔路口,然后离开。沙成海等人窜至J5、J6标段传送皮带旁,盗窃了4股电缆线,共计长度100余米。盗得电缆线后,沙成海等人电话联系该车主,该车主驾车将沙成海等人盗窃的电缆线运回西区销赃。经计量,沙成海、李平银等人盗取J5、J6标段传送皮带旁电缆线,其中两次在传送皮带下的骨料大罐内将盗取的电缆线外层胶皮剥掉,并将电缆线外层胶皮遗弃在骨料大罐内,通过对电缆线外层胶皮长度进行丈量,一股电缆线长度为25.5米,另一股电缆线长度为26.55米,合计长度为52.05米。沙成海等人盗取J5、J6标段电缆线,从电机位置到被剪断的端口位置,单股电缆线的长度为81.6米,一共被盗四股等长的电缆线,被盗的电缆线长度为326.4米。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2.05米多宝牌YC450/750V3×50+1+16MM2型铜芯电缆线价值3481元。被盗81.6米YJV-1KV+3×70+35型铜芯电缆线价值6822元;被盗244.8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44652元。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盗窃,以及胡天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具体价值情况:沙成海伙同他人盗窃白某的四桶装载机抗磨液压油、三桶抗磨高压齿轮油、一桶机械专用柴机油,合计价值2380元;盗窃白某的八个电瓶价值1750元;在巴关河渣厂先后两次盗窃59.6米电缆线价值3245元。沙成海伙同他人在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先后五次共计盗窃电缆线150.6米,合计价值26652元;在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先后五次共计盗窃电缆线378.45米,合计价值54955元。沙成海参与盗窃的数额为88982元。李平银伙同他人盗窃白某的四桶装载机抗磨液压油、三桶抗磨高压齿轮油、一桶机械专用柴机油,合计价值2380元;盗窃白某的八个电瓶价值1750元;在巴关河渣厂盗窃一次29.8米电缆线价值1622.5元。在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先后两次共计盗窃电缆线52.05米,合计价值3481元。李平银参与盗窃的数额为9233.5元。王佐林通过接送他人的方式帮助他人在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5、J6标段先后两次盗窃电缆线200余米(50米YJV-1KV+3×70+35型电缆线价值4180元,150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27360元),其参与盗窃的数额为31540元。胡天阳通过接送他人的方式帮助他人在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J7标段先后四次盗窃电缆线106.46米(27.86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4915元,78.6米YJV-1KV+3×120+1×70型铜芯电缆线价值13920元),其参与盗窃的数额为18835元。胡天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四次,合计价值67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对沙成海进行了检查,查获沙成海随身携带的苹果5S(16G)手机一部、电话SIM卡一张;对沙成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剪刀一把。公安民警在胡天阳处查获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手套一双、美工刀一把、手电筒一个。公安民警在王佐林处查获其所有的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本院。案发后,胡天阳已赔偿被害单位观音岩水电站项目部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沙成海的盗窃数额巨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盗窃数额较大,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胡天阳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胡天阳应实行数罪并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沙成海、李平银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王佐林、胡天阳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沙成海、李平银为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胡天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胡天阳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针对指控的第十一笔盗窃犯罪,不能认定王佐林系盗窃犯罪的共犯,应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为1750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建议法庭对沙成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对李平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对王佐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胡天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胡天阳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胡天阳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胡天阳涉案金额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胡天阳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胡天阳从轻处罚,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调查记录、搜查笔录、计量笔录、通话清单、尿液化验报告单、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释放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相;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作案工具断线钳两把、手套一双、美工刀一把、手电筒一个、剪刀一把、苹果5S(16G)手机一部、SIM卡一张、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视听资料;证人左某某、成某某、白某、覃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夏某某、张某1、张某2、阿某某、尔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沙成海盗窃数额巨大,李平银盗窃数额较大;王佐林、胡天阳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而提供帮助,王佐林、胡天阳参与盗窃的数额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天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沙成海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的盗窃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胡天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应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对胡天阳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沙成海、李平银事先共谋且具体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王佐林、胡天阳明知他人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实施相关盗窃犯罪,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胡天阳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沙成海、李平银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胡天阳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一笔盗窃犯罪,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王佐林事前未与沙成海等人共谋,沙成海等人也未明确告知王佐林实施盗窃犯罪,故针对此笔犯罪王佐林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的共犯,应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涉案金额为1750元,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天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且与公诉意见无本质矛盾,本院予以采纳。经查明王佐林此前被刑事拘留的事由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由系同一事实,故王佐林、胡天阳此前被羁押的时间应在决定执行的刑期中予以折抵。根据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王佐林、胡天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成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李平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三、被告人王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四、被告人胡天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五、责令被告人沙成海、李平银退赔被害人白某的经济损失4130元;沙成海退赔被害单位攀枝花环业冶金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关河渣二厂经济损失3245元(其中与李平银共同退赔1622.5元);沙成海退赔被害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岩水电站左岸大坝施工项目部经济损失81607元(其中与李平银共同退赔1775元,与王佐林共同退赔31540元);六、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断线钳两把、手套一双、美工刀一把、手电筒一个、剪刀一把、苹果5S(16G)手机一部、SIM卡一张、川DXXX**号黑色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 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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