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海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曹广琴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广琴,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广琴,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广琴,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海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广琴申请执行人海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广琴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辛洪波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