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宝所与孙连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所,孙连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079号原告:王宝所,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连合,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宝所与被告孙连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所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宝所负担。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贵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