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6279号原告: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5758904D。法定代表人:王志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允玲,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坚明,经理。原告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因无法直接向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工程欠款13万元;2、以13万元工程欠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至起诉之日止的银行固定存款利息,约6500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9日,发包方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就世际园美丽驿站屋顶钟表工程签订合同书,承包价格为18万元。2014年8月9日被告付原告5万元现金后,工程开工,2014年9月20日完工。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3万元未给付。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翔公司)(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9日,康达公司与翱翔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康达公司承包世际园美丽驿站屋顶钟表工程,工程地点在世际园景区,工程内容为钟表制作、安装、屋顶载荷试验,合同工期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2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价格所有工程内容含试验费共计18万整。合同签订后,翱翔公司支付五万元,康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于2014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并由翱翔公司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康达公司与翱翔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康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翱翔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到期后未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对该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康达公司要求被告翱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万元及利息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3万元。二、限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康达时钟表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被告济南翱翔世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士波人民审判员  林延秋人民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