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崔及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崔及米,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崔及米,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34。法定代表人李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7)浙杭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及米所有的浙J×××××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