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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卢保祥、郭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卢保祥,郭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4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保祥,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郭新,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保祥、郭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7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358.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