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中敏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中敏,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孙中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中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中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孙中敏驾车到丹徒区谷阳镇三山集镇中国农业银行隔壁的游戏室内玩捕鱼游戏,输钱后便要求游戏室退钱。次日凌晨1时,被告人孙中敏与游戏室老板庄某协商退款未果,便纠约曾某带人殴打庄某,随后曾某电话纠约刘某等人先后赶至游戏室。翤后,被告人孙中敏在其轿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将庄某手臂部砍伤后逃离现场。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孙中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中敏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程某、曾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区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中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中敏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中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中敏犯罪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中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中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中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