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孟祥恩与闫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恩,闫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恩。被执行人:闫国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恩与被执行人闫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祥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闫国军给付执行款324209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闫国君名下位于永吉县双河镇桦皮河子村7队,原韦塘村的水库的承包经营权。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闫国军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5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恒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