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成与王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王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40年7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王有珍,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成与王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有珍清偿申请执行人马成借款本金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有珍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成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如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