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辖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毛扩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毛扩友,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G206东流至尧渡段建设工程N02-1合同段项目部,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辖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扩友,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审被告: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G206东流至尧渡段建设工程N02-1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朱村组。负责人:凤良宝,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负责人:江银生,村主任。上诉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扩友、原审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G206东流至尧渡段建设工程N02-1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项目部)、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查桥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尚未定论,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而被上诉人毛扩友直接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裁定移送上诉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池州市东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东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冬生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