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亚宇与国庆、王佳、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宇,国庆,王佳,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吴亚宇,国庆,王佳,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亚宇,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国庆,男,蒙古族,1981年7月25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王佳,女,满族,1986年5月14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亚宇与被执行人国庆、王佳、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人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GAxx**解放牌汽车手续查封,另查明各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证券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