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张秉臣、牟强元、李正平、张秉君、闫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张秉臣,牟强元,李正平,张秉君,闫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52号原告: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许国忠,该协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秉臣,男,生于1961年11月27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牟强元,男,生于1957年8月29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李正平,男,生于1973年5月8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张秉君,男,生于1961年11月27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闫少平,男,生于1965年3月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原告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张秉臣、牟强元、李正平、张秉君、闫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景泰县五佛乡西源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