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跃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跃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482号原告: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法定代表人:马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被告:李跃民,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房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