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0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黄铁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黄铁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396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铁安,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黄铁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69元,由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刚审 判 员 金渊人民陪审员 樊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