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2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卫恒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2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卫恒,男,1991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宁明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爱,广西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恒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卫恒否认起诉书指控其掏出刀威胁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英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恒及其辩护人黄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卫恒在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旧林业局附近路段抢边骑电动车边打电话的周某的手机。周某被抢走手机后,追赶黄卫恒至宁明县城中一小门附近,黄卫恒见状从裤袋掏出一把弹簧刀拿在手上,周某因害怕停止追赶。黄卫恒到宁明县明江镇琴力小学附近后停车查看,发现手机壳里面夹有人民币150多元。经鉴定,认定周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23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卫恒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卫恒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黄卫恒及其辩护人辩称,黄卫恒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或显示给被害人看,黄卫恒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是抢劫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卫恒携带有一把弹簧刀骑电动车在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旧林业局附近路段,见到周某边骑电动车边打电话,便靠近周某并抢走其手机,周某被抢走手机后,一路追赶黄卫恒至宁明县城中一小门附近停止追赶。黄卫恒逃到宁明县明江镇琴力小学附近后停车查看,发现手机壳里面夹有人民币150多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在黄卫恒家中缴获周某被抢的手机及作案时携带的弹簧刀。经鉴定,认定周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23元及黄卫恒携带的弹簧刀属于管制刀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2日1时1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接到110转周某报警称:其途经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旧林业局附近时,被人抢走一部手机及现金178元。宁明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4日决定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黄卫恒于1991年5月1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2日接到报警后,民调取天网监控等侦查工作,2016年11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宁明县明江镇利江村那法屯将黄卫恒抓获。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黄卫恒家中提取被害人周某被抢的oppo牌手机和作案时持有的一把弹簧刀及将提取的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周某。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销售单,证实周某于2016年3月8日以2499的价格购买oppo牌手机。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2日凌晨,其下班后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回家,到南华街旧林业局的时候,有人打电话给其,其拿起手机接电话,没说两句,后面有一名男子骑电动车从其旁边驶过,伸手抢走了其的手机,他抢了手机之后就掉头往中华街方面逃跑,其在后面追赶,追到宁明第一小学门口的时候,其看到他从口袋掏出一把刀,回头瞪了其一眼,其见那男子手里拿着刀,其非常害怕,追到三妹烧烤城的时其就敢追了,之后就来派出所报警了。其被抢的是一部oppo牌手机,有一个塑料手机壳,里面有178元现金,该手机是其今年3月8日以2400元购买的。7、被告人黄卫恒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一天晚上12点多,其开着电动车在宁明县城新街红绿灯时看见前面有一个女孩边开电动车边打电话,其就想抢她的手机。于是,其开着电动车慢慢跟在她后面,到了南华街水果市场附近时其故意加速超她,然后在她前面慢慢开,那时放在裤子的弹簧刀突然打开刺到其,其边开车边掏出弹簧刀。一直跟到旧林业局附近路段时,其就伸右手抢那女孩的手机,抢得手机后放进电动车车头的箱子,然后逃跑,那女孩被抢手机后开着电动车在后面紧追,其逃跑回家。其抢的是一台OP**牌手机,手机壳还夹有150多元现金(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宁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周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23元。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黄卫恒及被害人周某。9、管制器具认定书,证实缴获黄卫恒作案用的弹簧刀属于管制刀具。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黄卫恒及被害人周某。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林业局附近。上述证据中,被害人周某陈述:“其被黄卫恒抢手机后追赶,追到宁明第一小学门口的时候,看到他从口袋掏出一把刀,回头瞪了其一眼。”的事实,黄卫恒否认,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周某陈述黄卫恒掏出刀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确认。黄卫恒及其辩护人辩称,黄卫恒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或显示给被害人看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卫恒抢夺周某手机时,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因此,黄卫恒及其辩护人称黄卫恒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是抢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卫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庞建丽审 判 员  黄秋玲人民陪审员  游云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