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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曹静玉与朱文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静玉,朱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曹静玉。被执行人:朱文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静玉与被执行人朱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静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朱文奎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168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文奎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恒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