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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1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启东滨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久源木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滨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久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1023号之一原告启东滨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久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原告启东滨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源木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久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启商初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启商初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八、第九行“三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冲与计宏梅系夫妻关系”补正为“三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冲民计宏梅均系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