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赖广东、鄢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赖广东,鄢鹤华,赖荣亮,邓小玲,胡长水,肖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924号之一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南路(县烟草公司西边)。机构代码证:78973188-9。法定代表人:温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赖广东,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被告:鄢鹤华,女,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赖荣亮,男,1959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邓小玲,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胡长水,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肖荣生,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广东、鄢鹤华、赖荣亮、邓小玲、胡长水、肖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财产保全费1291元,合计29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洪生审 判 员 张建英代审判员 刘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