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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君,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301号原告:李文君,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5663700R;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凤良,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文君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正与被告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审 判 长  李保林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