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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周良与周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周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149号原告:周良,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易军(曾用名周旋),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周良与被告周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良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良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子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