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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龙跃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龙跃华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907号原告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法定代表人郁蓉娟。委托代理人罗健,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龙跃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理人周华。委托代理人肖磊,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龙跃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