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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学臣、卢海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学臣,卢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97号之二申请人:滕学臣,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卢海岗,男,汉族,现住临朐县。滕学臣申请执行卢海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海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海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海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竹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