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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2民初322号原告:孙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郭某,甘肃省灵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