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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帅与郭晟伟、魏波、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郭晟伟,魏波,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28号原告郝帅。被告郭晟伟。被告魏波。被告郝凯。原告郝帅诉被告郭晟伟、魏波、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帅承担。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