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帅与郭晟伟、魏波、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郭晟伟,魏波,郝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28号原告郝帅。被告郭晟伟。被告魏波。被告郝凯。原告郝帅诉被告郭晟伟、魏波、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帅承担。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