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震(同为上诉人林红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栋***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24楼。法定代表人:徐庆锋,职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段宇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未艾,该委工作人员。上诉人林红、谭震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3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中医药局申请“信息”公开,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答复广东省卫计委作出复议决定均认为林红、谭震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因此,林红、谭震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林红、谭震的起诉。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2015年11月9日,上诉人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提交申请书,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广东省中医药局却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上诉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广东省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人不服,故上诉请求:1.司法建议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客观专业的“11月29日《CT申请单》书写的患者入院时间不真实、他人假冒医师签名,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意见;2.撤销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的粤中医办公开﹝2015﹞17号《关于对林红谭震C号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3.判令广东省中医药局明确公开下列信息:(1)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是否适用于珠海中医院2006年11月29日《CT申请单》;(2)患者11月10日入院,该病历为11月2日;(3)申请医师的签名“关少侠”不是其本人所签;(4)该病历书写的“患者入院时间”“申请医师签名”是否违反了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4.撤销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粤卫行复﹝2015﹞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370号行政裁定。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未提出二审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广东省卫计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完成了相应的复议职责,程序合法。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被上诉人申请复议,经审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广东省中医药局要求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属于政府信息的应用问题,不符合政府信息的法定要求,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相应答复并无不妥,被上诉人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于法有据。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申请公开“1.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是否适用珠海中医院内一科2006年11月29日书写的病历的《CT申请单》;2.患者11月10日入院,该病历为11月2日;3.申请医师的签名“关少侠”不是其本人签名;4.该病历书写的‘患者入院时间’‘申请医师签名’,是否违反了卫生部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述申请具有明显的咨询性质,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被诉《关于对林红谭震C号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答复上诉人该申请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广东省卫计委的复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金珍熊文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