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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英华与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华,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693号原告:徐英华,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2号楼2702户二楼。法定代表人:马英海,任董事长。原告徐华英与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华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华英负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