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胜然与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然,曾祥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372号原告:赵胜然,男。被告:曾祥春,男。原告赵胜然与被告曾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赵胜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胜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胜然负担。审判员 陈 江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腾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