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雪萍与被执行人韩君兰民间借贷纠纷房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萍,韩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萍。被执行人韩君兰。申请执行人李雪萍与被执行人韩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担保人苏金华位于荆门市金虾路的房屋及担保人毛永英、苏昌煥位于象山二路xx号x幢x层xxx室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李雪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苏金华位于荆门市金虾路的房屋及担保人毛永英、苏昌煥位于象山二路xx号x幢x层xxx室的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苏金华位于荆门市金虾路的房屋及担保人毛永英、苏昌煥位于象山二路xx号x幢x层xxx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