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889陆娟与孙斌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娟,孙斌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889号原告陆娟,女,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斌帅,男,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陆娟诉被告孙斌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娟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