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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889陆娟与孙斌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娟,孙斌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889号原告陆娟,女,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斌帅,男,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陆娟诉被告孙斌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陆娟负担。审判员  温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