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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栗文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文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文乾,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郾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文乾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民、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文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在新郑市郭店镇建华管桩厂院内西边祥云电器车间仓库内,被告人栗文乾趁无人之际,盗窃十三块铜铝过渡板。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219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魏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文乾罚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文乾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初犯,坦白,退赃的情节,综合全部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文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宇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