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长林与被执行人赵艳民居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林,赵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林,男,满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赵艳民,男,满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林与被执行人赵艳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艳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艳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艳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艳民银行的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