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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崔书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017号被执行人崔书臣,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住邯郸市临漳县。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书,崔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财产查控中查询,被执行人崔书臣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0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