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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伍章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章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章甲,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肥西县。被告人伍章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0日以肥西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章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早晨,被告人伍章甲驾驶皖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时碰上被害人董某1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致董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伍章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章甲违法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早晨,被告人伍章甲驾驶皖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肥西县花岗镇“宏健”搅拌站拉货沿肥西县上派镇金某南路往合铜路方向行驶。当日上午8时35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金某南路与合铜路交口附近转弯时,车辆碰上被害人董某1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董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1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毁损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碾压形成的损伤特征。本起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伍章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1无责任。归案后,被告人伍章甲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伍章甲与被害人董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伍章甲的供述和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章甲违法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伍章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伍章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伍章甲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刑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