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李磊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范县,初中文化,濮阳市驾驶人机动车濮东考场经理,现住濮阳市中原路东段濮阳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端木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磊在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苏北路东段,因与被害单位濮阳市安驰驾校人员发生争执,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撞在被害单位停放的豫J×××××号学轿车尾部,致使该车与前方依次停放的豫J×××××号、豫J×××××号学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单位受损的上述3辆学轿车维修费用共计699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磊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被害单位负责人李亚楠陈述、证人郭某、王某1、王某2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到案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李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磊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