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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钱凤珍诉被告孙惠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凤珍,孙惠媛,娄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471号原告钱凤珍,住承德市。被告孙惠媛,住承德市。被告娄贵荣,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钱凤珍诉被告孙惠媛、娄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淑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凤珍撤回对被告孙惠媛、娄贵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芷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