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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红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罗艳,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587991-1。法定代表人:孙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艳,女,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XX,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2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839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80元,退回原告3110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马红娜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