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与罗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罗艳,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7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587991-1。法定代表人:孙诚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艳,女,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XX,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艳、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2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839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280元,退回原告3110元。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马红娜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