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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正阳与洞口县民政局、第三人谢菊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阳,洞口县民政局,谢菊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5行初24号原告肖正阳,男,200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高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石开新,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民政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双龙路。法定代表人向传喜,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伯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乐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菊秀,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肖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阳诉被告洞口县民政局、第三人谢菊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肖正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正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正阳负担。审判长  匡宗云审判员  杨中德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静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