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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仲四与汤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四,汤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四被执行人:汤金辉本院在执行李仲四与汤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