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振春与修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春,修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230号原告(反诉被告):郑振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反诉原告):修轶,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郑振春诉被告修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修轶对原告郑振春提出反诉。原告郑振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修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振春因经鉴定构成轻伤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以及被告修轶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春撤回对被告修轶的起诉。准许被告修轶撤回对原告郑振春的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振春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修轶负担。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