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修泉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修泉,李晓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52号申请人:刘修泉,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晓东,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修泉与李晓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李晓东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甲方刘修泉人民币1815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务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修泉与李晓东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