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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贺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贺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57号移送执行人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贺先,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吴贺先罚金一案中,查明吴贺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