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新田路69号之1号厂房第1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949953311。法定代表人:李黎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3号楼1510室,组织机构代码33909823-8。法定代表人:王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迈贝特(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无锡市巨多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76515.2元(包括货款1154967.2元、案件受理费7598元和执行费139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4967.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