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春华与查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华,查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95号原告贾春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查怀霞,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贾春华诉被告查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所诉被告居住地址查无此人,联系电话错误,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所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