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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春华与查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华,查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495号原告贾春华,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查怀霞,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贾春华诉被告查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所诉被告居住地址查无此人,联系电话错误,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所诉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